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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案例: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新闻来源: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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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梗概:

  2013年8月10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向朋友王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3%(口头约定,在借条上没有体现),提供借款时先支付全部付息,借款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提供赵某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人(赵某只在借条上面担保人处签字,未明确担保的方式与担保期间)。当日,在李某向王某打下借条后,王某随即向李某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一次性打款188万元(扣除两个月的借款利息12万元)。两个月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以意外情况发生为由,未能足额向王某偿还借款,仅向王某偿还了100万元,剩余100万元一个月内还清。又一个月届期后,李某仍无力偿还,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于2014年9月6日,王某将李某和担保人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截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本案引申的几个法律问题:

1、借款仅凭借条是否成立?王某向李某提供的借款金额如何认定?

2、赵某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期间是什么?

3、李某与王某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4、借条如何写才算是完备的?


三、法律问题的评述与分析:

1、借款仅凭借条是否成立?王某向李某提供的借款金额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出具了借条,但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有合同双方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在本案中,王某主张的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属于大额借款,王某在诉讼中除应提供借条外,还应提供借款的履行凭证,即王某给李某的200万元转款凭单,仅凭借条并不能证明其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又向银行调取了当初的汇款凭单,但汇款金额仅为18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中的借款本金应为188万元,而非200万元,扣除李某按期向王某偿还的100万元,李某还应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88万元。

2、赵某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期间是什么?

  本案中,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借条担保人处的签字为自愿的,因此,赵某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提供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赵某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一般保证担保还是连带保证担保呢?下面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借条中并未约定赵某承担的是什么样的担保责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赵某保证的期间又是怎样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在本案中,赵某仅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并未约定担保的期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某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提供的担保期间为六个月。本案的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10月10日,而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为2014年9月6日,可见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如果王某未能提供在此期间要求赵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即面临免除赵某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在此科宇律师提醒债权人,一定要在六个月之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就可能因超期导致失权,失去了债权成立时设置保证人角色的初衷。

3、李某与王某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虽然在李某向王某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的利率为月息3%,但并未在借条中明确写明,如果王某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即属于无息借款,双方之间约定的月息3%的利息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退一步讲,即便是有证据能证明李某向王某借款的利息约定,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可以界定出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范围与高利率之间的分别,即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以内,视为合法利息,应受法律的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视为高利率,超出四倍限度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4、借条如何写才算是完备的?

科宇律师建议在借条中体现如下13项要素,才算是一个基本完备的借条。


借条

******需要[2],现收到[3]***[4](身份证号:****************[5]以现金/银行转账[6]出借的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7],借款期限为**个月[8],月利率为 % [9],********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每逾期一日,愿按未偿还金额的 [10]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立此为据。[11]


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张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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