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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商会法律顾问单位北京当代律所案例分析:第三方担保,如何认定担保范围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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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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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经济环境下,贸易与借贷普遍存在大量“担保”,因此本人结合实际案例,陈述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观点,供大家参考。

【案情】

  A公司2013年3月购买B公司价值450万的酒店设备,因A公司经济紧张与B公司协商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约定货到付款100万,余款2013年5月1日之前付清。应B公司要求,A公司请求C公司出具担保函,内容要点为:C公司自愿作为A公司的欠款担保人,如A公司无能力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情况下,C公司自愿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7月B公司见A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给付货款责任,同时酒店因资金困难无法开业人去楼空,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等法律责任,要求C公司连带承担诉讼请求中A公司所负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遇到如下问题:第一,A公司无法联系公告送到,第二,C公司作为担保人提出管辖异议,第三,A公司与B公司之间货款给付数额及时间不清,第四,担保范围是否包含本金,违约金,利息及其他申请事项。五,这份担保函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经过近两年的诉讼程序,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货款责任及相应违约责任,认定C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故此只有A公司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C公司,并且担保范围只有货款本金未包括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C公司出具担保函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函担保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显然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C公司出具担保函即是一般担保也属于担保货款本金范围。而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责任才能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评析】如何运用担保条款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利益

我们认为首先,要明确担保的性质,对于债权人而言,应该要求保证条款写明担保性质为连带保证责任,保障担保人无理由推脱。其次,保证条款写明担保的责任范围,如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各个条款,保障债权人利益范围最大化。第三,经常诉讼阶段债务人“失踪”无法对账问题,担保条款里面不烦写明,债务人是否履行给付责任,担保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此有利于防止担保人运用债务不清等理由拖延诉讼程序和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这里我们在此延伸几点,第一,房产、车辆抵押必须到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无效,大量债权人仅仅持有债务人房产证、车本,此抵押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小产权及违章建筑的房屋抵押无效。

  第二,合同上只在担保两字后面签字,其担保责任在法律上有重大缺陷,特别是供货合同,法院很难认定为谁担保及担保责任范围。比如,保证人是担保供货方按时履行供货合同及保证材料质量问题,或是担保付款方按时给付货款问题,存在巨大争议。

  第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遇到股权抵押的情况,当然抵押也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然而公司股权价值,工商部门登记与现实往往差距加大,如何界定公司资产及收益,如何保障公司资产不被转移等问题实际上非常难办,甚至到执行阶段股权抵押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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