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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系列讲座(四)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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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公众号系列知识讲座,公布商会章程(草案)。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章程(草案)第四部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监事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况。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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