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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系列讲座(五)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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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公众号系列知识讲座,公布商会章程(草案)。

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章程(草案)第五部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相应的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会费管理办法等,并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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