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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常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出台

北京常德企业商会
新闻来源: 北京常德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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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琼敏、罗芬

来源 | 尚一网 2017-09-04


日前,常德市政府办正式出台《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我市正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通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去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正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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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个不得”原则

  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个,即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

  涉及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个,即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等。

  涉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个,即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等。

  涉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个,即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