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7款产品—太平洋保险携手中非商会保驾“一带一路”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首倡的重大战略构想,是党中央就我国新时期的国际战略和对外开放政策做出的重大部署。“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理念,向世界展示了一个崛起中东方大国的全球气派。“一带一路”贯穿欧亚非大陆,涵盖了东亚、南亚、西亚、中亚、北非和欧洲的60多个国家,沿线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在中国处于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一带一路”战略标志着我国地缘外交从“韬光养晦”到“有所作为”的重要转变,推动对外开放进入了“引进来”和“走出去”齐头并举的崭新阶段。
保险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天然优势
保险业作为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自身特点决定了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天然优势。第一,保险业能够全面服务五个“互联互通”。“一带一路”合作重点是五个“互联互通”,包括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在这“五通”中,保险业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融通机制,对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均可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第二,保险业作为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个性化的风险保障服务。“一带一路”中许多大型项目的风险状况异常复杂,包括政治、经济、社会、自然、法律等多个方面,对风险保障有迫切需求。保险业可以开发个性化保险产品,提供专业化风险咨询增值服务,为“一带一路”构建可靠保障。第三,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与“一带一路”的重大项目天然匹配。“一带一路”项目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投资方式,吸纳保险业参与交通、能源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说,“一带一路”与保险的行业属性高度契合,保险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自带天然优势,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量身定制的有力支持。通过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两条渠道,保险业拥有服务“一带一路”的广阔空间,能够开辟大展身手的全方位舞台。
太平洋寿险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初步探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于企业在境外所遇到的风险进行了详细评估,凭借丰富的承保经验开发了出国人员保险以及境外劳务人员综合保险产品:
一、 出国人员保险(针对出国旅游、商务人群)
保险责任 |
E款 |
B款 |
D款 |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35万 |
40万 |
40万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35万 |
40万 |
40万 |
意外及突发急性病医疗 |
30万 |
30万 |
40万 |
紧急救援服务 |
60万 |
60万 |
100万 |
天数 |
E款 |
B款 |
D款 |
1-10天 |
120元 |
170元 |
280元 |
11-20天 |
200元 |
240元 |
310元 |
21-30天 |
290元 |
350元 |
490元 |
31-60天 |
500元 |
590元 |
1080元 |
61-90天 |
680元 |
870元 |
1580元 |
91-180天 |
1300元 |
1680元 |
2390元 |
一年 |
2100元 |
2700元 |
3900元 |
产品优势:
· 均符合欧洲申根国家的签证要求,提供中英文保单
· 医疗保障 0免赔100%报销,回国治疗费用仍可报销
· 含突发急性病身故及医疗费用报销责任
· 国外无逗留天数的限制
· 理赔材料无需翻译,理赔快捷
· 含境外救援责任,救援公司可以先行垫付住院医疗费用
二、 境外劳务综合保险(针对外派劳务人员)
· 保险范围: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投保时已处于交战地区除外);
· 被保险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师(技术指导)、具体施工人员、技术工人等
· 保险期间:一年期或短期,可自行选择
· 自组方案
序号 |
产品名称 |
保障内容 |
1 |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 |
针对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及伤残进行赔付,根据项目要求保额可自行设定 |
2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针对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进行赔付,无健康观察期要求,投保后即可生效 |
3 |
意外医疗、突发急性病医疗 |
境外医疗费用500元免赔80%报销,境内医疗费用100元免赔100%报销 |
4 |
境外救援责任 |
可提供人均100万元以内的救援额度 |
产品优势:
· 突破国家地区类别限制
覆盖全球,包含高危国家地区,全力支持海外业务拓展
· 突破风险类别限制
承担恐怖、绑架、勒索等高风险责任
· 突破职业类别限制
无职业工种的限定,可承保各种职业类别
· 高额的医疗费用保障
外派员工在境外的医疗费用能够得到高额补偿,为企业提供最实惠的
医疗保险服务
· 全面的紧急救援服务
救援公司提供包括全程医疗转运、医疗护送、转运回国、医药费垫
付、后事处理等全面的全球救援服务
政策依据:
国务院常委会2008年5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
第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
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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