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二期│法定代表人之涤除登记
法定代表人涤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公司想要更换,但原先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卸任。
这本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情况,可由公司自行决策,但之前的实践做法更换法定代表人通常需要原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原先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就会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迟迟无法更换,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业务开展。目前,这个问题伴随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法》的修订已得到了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因此,该种情况本文不再展开论述。
其二,个人想要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及股东不予配合导致辞任不能。
这种情况通常存在两种情形:(1)很多公司实控人考虑法定代表人的风险选择将与公司经营无关的第三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2)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股东将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并退出了公司经营,但公司却迟迟不予更换法定代表人。针对这个问题,《公司法》本次修订也做出了回应(第十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情形),但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目前也没有进一步规定,且《公司法》第七十条同时规定(不属于最新修订内容)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可见,在未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各地法院能否就变更和涤除法定代表人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地执行情况都需要静待后续实践的检验。本文尝试通过对之前公布生效判决的分析并结合个人实务经验,就该种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提供一些思路。
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涤除王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王某继续担任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其仍须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法定代表人聘用关系的延续或解除系公司重大事项,依法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属公司内部意思自治范畴,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就该事项形成了书面决议。同时,根据商事登记公示主义原则,公司变更登记还涉及外部关系,经过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判决涤除王某的职务导致公示登记信息空置,易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甚至导致市场秩序紊乱。第三,尽管从现有证据来看,王某担任执行董事的任期已届满,但《公司法》规定,董事任职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新董事任职前,原董事仍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第四,自然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以其是否系公司股东或者员工为前提条件。王某主张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依据不足。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负责。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上诉人王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是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宗旨来看,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与其所代表的企业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然,考虑实践中很多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固有理念和遵循先例的做法,法定代表人想要顺利实现涤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并准备证据:
第一,穷尽公司治理的内部救济途径。
(1)通过向公司邮寄《辞任函》的形式正式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尤其在公司章程约定由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尽早辞任,避免久拖不辞导致辞任后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
证据提交:《辞任函》及邮寄记录(公司签收或拒收凭证)。
(2)如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可以尝试自行提议(公司设一名董事的情况)或召集董事会或联系其他董事共同提议(公司设置董事会的情况)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形成更换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如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理,可以尝试联系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以形成更换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证据提交: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证据及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表决的证据。
第二,收集本人与公司已经不具有实质关联性的证据。
证据提交:公司离职证明;将公司印章、证照等资料已经移交给其他负责人的交接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股权转让/赠予协议等已经不持有公司股权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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