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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第46期)丨企业用工管理“十八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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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所涉的十八个版块具体包括: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福利管理、员工培训发展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制度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社保与公积金、员工关系管理离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劳务用工管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习生用工管理


上一期我们解读了员工离职管理过程中,企业以员工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个实操步骤(>>点击查看)本期我们分享的是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三个问题:


1.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防控劳动人事法律风险的过程中有什么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是指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或依法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按照一定程序定期召开会议,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企业预防和降低劳动人事法律风险主要起什么作用呢?


(1)完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民主程序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管理之间联系最密切的地方,就在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了。企业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在正式实施前依法应经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而这个“讨论”的流程,一般是通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来实现。讨论流程可以让职工提前知晓企业的管理规定,并通过提出意见的方式实际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同时,也有助于企业了解职工的想法,预估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的实施效果。


(2)完善企业的裁员方案


企业若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员的,裁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人数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企业依法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若企业是向全体职工进行说明,一般也是通过召开职工大会的方式,收集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人社部门在审核企业的裁员方案时,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交全体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记录等相关材料。


(3)职工(代表)大会在国企、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特殊作用


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应将其中涉及职工的裁减和安置等重大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选举、罢免、聘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决定职工奖惩办法、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2.企业该召开职工大会,还是职代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大会和职代会两种会议形式。企业用何种会议形式,可以依据职工人数来确定。


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适用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形式;若采用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且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按《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规定,职工人数不到50人的,应当采用职工大会的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重庆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审查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时,通常仅对规章制度经过职代会讨论的书面记录进行形式审查,基本不会关注参与讨论的职工代表人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要求并进而认定民主程序不合法。不过,为尽量避免前述风险,我们建议企业按照上述规定选定足量的职工代表。


3.职工代表怎么选?



(1)人员构成


    企业的员工均具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作为职工代表候选人的员工,应具备一定的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愿、素质和能力。企业的工人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职代会代表总名额的70%;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确定)的代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对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企业,其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的代表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职代会代表总名额的30%。女性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人数占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2)选举流程


按《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规定,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可参考如下操作流程: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提出选举方案,各基本选举单位(如企业的科室、部门等,以下简称选区)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按照方案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本选区员工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工会委员会审查后,再组织员工选举出本选区的职工代表。企业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等应当成为职工代表候选人参加民主选举。


选举时应有本选区2/3以上员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选区所有员工1/2以上赞成票的,即可当选职工代表。


(3)代表任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3-5年),可以连选连任。


若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职权的,选区1/3以上的员工可提出罢免建议,经该选区员工无记名投票1/2以上赞成的,予以罢免,并按选举职工代表的流程和要求组织补选。


目前重庆的司法实践基本不会审查职工代表选举流程是否合法,也不会据此判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是否合法。不过,从企业管理的角度上讲,经过以上程序选举出的职工代表,通常在员工中更具有“群众基础”,有利于引导员工通过更为理性的途径表达意见,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民主管理,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丨百君律所

监制:谢庆好、颜贻骥、郑斌文、梁安定

主编:陈冬梅

排版:张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