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并购公会并购交易师管理办法
中国并购公会并购交易师管理办法
(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并购公会并购交易师(以下简称“并购交易师”)管理,根据《中国并购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并购公会(以下简称“并购公会”)是并购交易师的考试(考核)、认证、管理机构。
第三条 并购交易师实行认证管理。通过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并购交易师资格者,须经过认证方能以并购交易师名义执业。
第四条 并购交易师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并购交易师的认证、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
第六条 并购交易师的资格通过考核或考试两种方式取得。
为适应并购行业发展现状,自2015年开始以考试为获取并购交易师资格的方式之前,并购交易师资格的取得采取考核方式。2015年将开始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获取并购交易师资格。
第七条 中国并购公会中国并购交易师考试及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试与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并购交易师的具体考核办法由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 并购交易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并可根据市场需求增加考试次数。具体考试办法由并购公会另行制定,由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士,可以申请参加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士以及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人士,可以免于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科目的考试。涉及报考与免试的具体事项由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参加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并购公会将在其官方网站统一公布。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向考试及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通过认证后可以并购交易师名义执业。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5年内不申请认证的将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认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 《并购交易师认证申请表》(附表1),并一式两份;
(三) 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 与免试科目相关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四条 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每半年作为一个审核周期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五条 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应当自做出准予认证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认证的决定报送并购公会,并将准予认证的人员名单在并购公会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做出准予通过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申请人颁发由并购公会签章的《并购交易师证书》。
第十七条 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做出不予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认证的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证: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 受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 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被撤销认证,自撤销认证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并购公会对考试及认证委员会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要求向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做出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条 并购交易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及认证委员会直接予以撤销,并收回《并购交易师证书》:
(一) 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 连续2年未完成后续教育培训及年检的;
(四) 以欺骗、贿赂、考试舞弊以及其他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五)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 以及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成为认证并购交易师的情形。
第二十一 条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认证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证的,由并购公会直接撤销,并收回《并购交易师证书》。
第二十二 条被撤销认证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认证,但必须为已经通过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的人士。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并购交易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 使用并购交易师名称;
(二) 获得加入并购公会成为会员的资格;
(三)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认证证书;
(四) 要求并购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五) 通过并购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
(六) 参加并购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或参加继续教育);
(七) 参加并购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 优先获得并购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九) 对并购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十) 按《中国并购公会章程》退会或本管理办法取消认证。
第二十四条并购交易师的义务:
(一) 遵守并购公会章程;
(二) 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 执行行业行为准则和执业规范、标准;
(四) 接受并购公会监督和管理;
(五) 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并购公会的声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保密;
(六) 不断更新执业所需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七) 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八) 按规定交纳认证费和年审费,公会会员免交年审费,非公会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九) 协助认证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 并购交易师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并购公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批复成立的行业一级协会,是并购交易师的专业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并购公会授权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并购交易师考核/考试、认证、管理等相关工作。
并购公会负责对并购交易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并购公会对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并购公会依法拟订并购交易师执业准则、规则。
第二十八条 并购公会应当支持并购交易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并购公会应当对并购交易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并购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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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交易师考试及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孙女士
电 话:010-65989891
手 机:13651117566
邮 件:wx@asianbusinessschoo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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