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函】全球化新时代下的并购法:中英视角解读
Takeover Law in the New Era of Globalisation:
A UK and China Perspective
全球化新时代下的并购法:中英视角解读
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2017年5月20日 周六
并购是企业竞争、整合和重组的有效方法。中国已经开始接受并购作为一种市场惯例, 并正在寻求方向以进一步改革其法律、监管模式和银行体系。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目前正在为满足这些需求而制定备选方案。这方面的工作需要重新审视其他相关领域, 例如中介机构、投资银行、基金、保管人和证券交易所的作用。此次研讨会将通过了解英国并购法规和欧盟并购指令框架聚焦于中国的政策选择。
本研讨会主要目的是:
• 鼓励在中国进行敌对收购的基本政策;
• 英国并购法规和欧盟并购指令是否可以为中国提供最佳模式;
• 中国如何将这些模型适应其特殊性
主办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英国埃克塞特大学法学院
协办单位:中国并购公会 英中贸易协会
会议时间:09:00-17:00
致辞
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尉立东,中国并购公会会长
Ma Weifeng, Director of China Outbound, China-Britain Business Council
单元一
英国收购法中收购要约方以及收购标的方的风险分配
与美国以及日本不同,英国收购法为规范收购交易的基本法,英国收购评议小组是对收购交易争议进行评议人亦即执行收购法的主要机关。根据英国收购法的规定,英国收购评议小组有权对收购交易中收购要约方以及收购标的方进行风险的划分。由于中国关于收购交易的立法,尚未能有效解决收购交易的争议,或许可以借鉴英国规定,完善中国并购交易争端解决的制度设计。
主持及评议人:
葛明,中国并购公会监事长、中国平安集团独立董事
演讲人:
Dr Joseph Lee, Law School, University of Exeter, UK
汤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单元二
收购交易中的信息批露以及处罚制度
收购交易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即属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将影响收购交易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发挥。除了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设计外,如果没有对违反者实施制裁以及处罚的规定,将使得收购交易信息披露要求的效果大打折扣。每一个信息披露的要求背后都有特定的保护目的,因此与个别信息披露要求相对应的处罚规定,也应该不同;然而,信息披露的处罚应如何设计才能有效实现信息披露所要保护的目的为我们关心的重点。
主持及评议人:
王俊杰,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演讲人:
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单元三
收购交易以及竞争法
竞争法的规定可以影响收购交易的成败。在英国,竞争执法机关可以附条件批准的方式,批准收购交易的进行;但是仍有地区的竞争法没有规定附条件批准的情形,此时将增加收购成败的风险。再者,竞争执法机构,可以对收购方增加“standstill”的要求,禁止收购方在完成收购后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以及相关控制的权利。
主持及评议人:
TBC
演讲人 :
张晨颖,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Prof Renato Nazzini, King’s College London, UK
单元四
收购与融资
融资方式的选择属于收购交易成败的关键要素,而与融资相关的法规以及制度设计,将严重影响收购方以及标的方在收购交易中的风险分配。收购交易中,可能存在无法完成收购交易的情形,此时应如何避免此部分风险、并购交易中相关责任人为何、责任人的责任应如何认定等议题是我们关心的重点。以现金收购为例,当收购方因为收购资金被抽回而无法完成收购交易时,谁应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当收购交易的中介机构,同时担任收购融资方时,此时将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此时,是否允许中介机构对收购方提供过桥融资的资金?在非敌意收购的情形,标的方董事会在决定是否推荐股东接受收购要约时,是否有义务确保收购方的收购资金安排的有效性?在敌意收购的情形,是否应允许标的方为标的方股东提供资金,完成反收购措施?
主持及评议人:
张士学,中国并购公会副会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策划总监兼引战上市办公室主任
演讲人:
樊盛妍,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并购基金部董事总经理
鲍钺,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Timothy Democratis,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Armstrong Chen,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注:会议提供同声传译,请携带身份证领取设备
报名请咨询中国并购公会秘书处,010-65171198